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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1-01-28 15:35浏览次数:13801次作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粤高法〔201915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有关文件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对20201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

请认真按照上述标准贯彻执行。试点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1220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

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12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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