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劳动法免费咨询热线 : 198-4265-1889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深圳工资福利标准

劳动法规定加班怎么认定及加班费怎么计算_深圳劳动法律师所在线

2023-05-15 20:16浏览次数:19606次作者:深圳劳动法律师所

目录

1.我国现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有哪几种?

2.什么是标准工时制度?

3.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下,加班如何认定?

4.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下,加班工资按何标准支付?

5.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

6.对于哪些工种岗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7.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有加班费吗?

8.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9.对于哪些工种岗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0.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加班如何认定?加班费按何标准支付?

11.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12.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是否合法?

13.如果实行计件工资制,如何认定工资中是否已包含了加班工资?

14.用人单位不承认有加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加班


1.问:我国现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有哪几种?

深圳劳动法律师:我国现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中,后两种也合称为特殊工时制。详见《我国的工时制度有哪几种》。

 

2.问:什么是标准工时制度?

深圳劳动法律师:标准工时制度是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简称,它是指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由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同时,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故此,现实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上实行每周一至周五上班、周六和周日休息的工作和休息办法。而对于企业而言,并非一定要实行该工作和休息办法,既可以安排劳动者在周六日休息,也可以安排劳动者在周六日工作。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10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每周工作六天,总计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比如实行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6小时40分的工作和休息办法),是可以的,而且该工作制度仍属于标准工时制。但若每周工作七天,则即使总计工作时间未超过40小时,也是不可以的,因为《劳动法》第38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问: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下,加班如何认定?

深圳劳动法律师: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日工作超过8小时的,应认定为延时加班。其次,如果是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五天的工作和休息办法,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五天的,应认定为休息日加班。但如果是实行每日工作6小时40分、每周工作六天的工作和休息办法,则不应认定存在休息日加班,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六天的情况下,才应认定存在休息日加班。最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认定为法定节假日加班。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条的规定,这里的法定节假日是指以下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11)

2)春节,放假3(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51)

5)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101日、2日、3)

需要说明的是,必须是在上述特定的节日当天工作才能认定为法定节假日加班,而非节日当天的假期属于休息日,如加班应按照休息日加班认定。

 

4.问: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下,加班工资按何标准支付?

深圳劳动法律师:根据《劳动法》第44条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延时加班)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0%支付;

 ()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0%支付;

 ()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0%支付。

 

5.问: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

深圳劳动法律师: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第3条第1款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6.问:对于哪些工种岗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深圳劳动法律师: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4条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只有经企业申请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7.问: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有加班费吗?

深圳劳动法律师:《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时认定为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存在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

 

8.问: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深圳劳动法律师: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9.问:对于哪些工种岗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深圳劳动法律师: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5条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同上,也只有经企业申请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0.问: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加班如何认定?加班费按何标准支付?

深圳劳动法律师: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9条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比如,若以周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员工某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已达到40小时,或者若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员工某月的实际工作时间已达到166.64小时(20.83×8)},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时加班,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则认定为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0%支付加班工资。由此可知,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下,只存在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而不存在休息日加班。

 

11.问: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深圳劳动法律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第23的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该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61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只要在此约定下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即为合法有效。

此外,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或者如果从工资表中可以看出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而用人单位也确实按照该标准计发了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并据此制作工资表,且该工资表亦经劳动者签名确认的,只要双方的约定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认定双方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或者从工资表中可以看出的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约定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在此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据此标准计发给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符合法律关于加班工资计发倍数等规定的,应认定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

 

12.问: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是否合法?

深圳劳动法律师: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62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中注明“已包含加班工资”,或者虽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要判断是否合法,首先要折算劳动者的时薪。根据该条规定,时薪=约定工资÷(21.75天×8小时+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平时加班时间小时数×150%+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休息日加班时间小时数×200%+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小时数×300%)

按上述方法折算出劳动者的时薪后,如果该时薪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那该约定无效。在此情况下,应以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劳动者的基本工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为劳动者的加班时间,而加班工资,则以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乘以法律规定的相应倍数进行计算。

 

13.问:如果实行计件工资制,如何认定工资中是否已包含了加班工资?

深圳劳动法律师: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6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如果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定额的,也是首先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劳动者的时薪。如果该时薪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

 

14.问:用人单位不承认有加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深圳劳动法律师: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5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即劳动者应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或者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果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或者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的,那么,对于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前两年内的工作时间,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对于申请劳动仲裁之日前两年内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情况(包括正常工作时间情况和延长工作时间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针对的是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而并不是说劳动者只能索要其“申请劳动仲裁之日前两年内”的加班费。



▷ 深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电话

 深圳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

 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咨询投诉电话

 深圳各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地址和联系电话

 深圳各法律援助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一览表



杨锦浩律师






深圳劳动法律师所在线咨询

13次

  • 杨锦浩律师
    2021-10-02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中秋节当天(921日)以及101日、2日、3日工作,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可通过安排调休折抵。

    6
  • 网友
    2021-10-02

    中秋节 国庆节 公司不放假 要求员工上班,但是又不算加班 后面再补调休 违法嘛

    0
© 2021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17004715号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