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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案件的法官会议纪要(一)

2020-03-19 21:43浏览次数:10613次作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案件的法官会议纪要(一)》的通知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部门,本院各相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案件,民一庭会同相关民事审判部门经专题讨论,形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案件的法官会议纪要(一)》。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20319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案件的法官会议纪要(一)

 

为了积极应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对当前民事审判案件的影响,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统一审理思路和裁判尺度,高院民一庭就涉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劳动争议、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现纪要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

 

1.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妥善化解涉新冠肺炎疫情的劳动争议,努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充分发挥裁审衔接及多元化解机制的积极作用,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引导劳动者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2.全力维护企业稳岗就业,积极引导企业与劳动者通过协商调岗调薪、轮岗轮休、采取灵活工时等方式保障劳动合同的履行。依法妥善处理劳动者因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影响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而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的案件。

3.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受实施隔离或其他紧急措施影响),劳动者不能正常复工的,企业以劳动者旷工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4.劳动者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受实施隔离或其他紧急措施影响)导致未能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如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可与劳动者协商工资支付问题。隔离期结束后,劳动者仍需治疗的,企业应当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的相关合法权益。

5.企业在春节假期延长期间(2020131日至22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在复工后及时安排补休;企业未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工资200%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6.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我市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执行。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的,视为正常提供劳动,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应视为加班的,不予支持

7.严格执行人社部等《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前述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依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8.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的直接影响,商品房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的,可认定出卖人不能履行交付义务具有免责事由。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迟延交付商品房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发生于当事人履行迟延之后,对于免除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案件审理中,应当结合所属地区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免除迟延交付商品房违约责任的期间。

9.当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为由,拒绝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不予支持。案件审理中,可以按照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的实际影响,确定合理的履行时间。

10.当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为由,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除符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外,一般不予支持。

 

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11.因采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影响,致使根本不能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相关的法律责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妥善处理。

12.承租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直接影响,暂时无法使用租赁房屋而主张延长租期、减免租金的,案件审理中,应当结合所属地区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的实际影响进行综合考量。经审查,如确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所致,可以考虑采取适当延长租期或者适当减免租金的方式,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

 

四、诉讼时效及举证责任

 

13.当事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影响无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应当予以支持。

14.当事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影响无法在指定的举证期间完成举证,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予准许。因疫情影响导致当事人客观上无法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依职权调取证据或者出具律师调查令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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