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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案例:公司组织旅游期间员工酒后坠楼致残,要担责吗

2023-03-02 11:24浏览次数:6252次作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员工酒后坠楼致残,向公司索赔被法院驳回

 

公司组织外出旅行期间

员工酒后意外从酒店房间坠落致残

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

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来看今天的鹏法君普法

 

01 案情简介

 

王某是某公司的技术工程师。20196月,公司组织员工前往广西阳朔休闲旅游,王某自愿报名参加。201969日晚,公司未安排集体活动。王某与其同事梁某等人一起吃晚饭喝酒。饭后,王某等人在回酒店途中遇见了同事姜某、陈某等人,几人相约到酒店附近的酒吧继续喝酒。不久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等人也到达该酒吧,坐在隔壁桌,后陆续有同事回去。当天晚上11点,王某与两名同事返回酒店休息。次日凌晨1时左右,王某从酒店五楼住宿的房间窗户处坠落到一楼。后被路人发现并报警,被送医救治。公司为王某垫付了在广西阳朔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及转院救护车费等共计23887.70元。经广东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王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王某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判决,法院依法维持了人社局不认定工伤的决定。

 

王某认为,本人系公司雇员,雇佣期间受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和安排者,公司在69日晚为其提供大量酒水,导致其酒后从酒店五楼坠落受伤。

 

随后,王某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赔偿损失546515.38元。公司辩称,酒吧喝酒活动是王某等员工自发组织的,并不属于公司安排的活动,王某受伤系自身行为造成,不是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因此反诉要求王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及救护车费。



02 法院审理

 

本案焦点是原告的受伤与被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受伤时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并非雇佣关系,故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雇佣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原告参加的旅游活动属于纯粹游览观光活动,与本职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员工自愿参加,且活动本身的最大受益人也是员工本人。

 

事发当晚,原告自愿参与酒吧活动,原告无证据证实该活动系被告组织及安排,即便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黄某为当晚酒吧消费买单,也不能因此认定黄某在履行被告的职务行为。在晚餐与酒吧活动当中,原告的饮酒行为均出于自愿,且原告与其他同行同事已安全回到酒店房间休息。关于坠楼原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坠楼行为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及被告存在过错行为。因此,原告的受伤与被告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因被告不是原告的侵权行为主体,对原告的受伤不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故被告并无为原告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被告主张原告返还垫付的医疗费及救护车费用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原告向被告返还医疗费及救护车车费23887.70元及利息。原告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鹏法君说法

 

王某自愿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属于员工的福利性活动,公司作为组织者,尽到了其应有的责任和义务。王某和其他几名同事在旅游期间晚间参加聚餐和酒吧活动,是个人自行参与的行为,与公司无关。其在过程中产生的后果,应由本人负责。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饮酒、醉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具有清晰的预见性,但其放任自己过量饮酒致使其认识和辨别能力降低,行为控制力减弱,最终导致意外坠楼致残这一意外的发生,王某应自负全部责任。有关饮酒酿造的悲剧时有发生,推杯换盏间应牢记适度饮酒。


鹏法君在此提醒,每个人是自己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参与活动时应注意自身应尽的合理安全义务,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解析:

 

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受伤了,首先去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正确的思路。但认定工伤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本案中,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妥,因为王某坠楼受伤,既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而且也和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当然,在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况下,王某还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责任纠纷之诉,要求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而在这种法律关系当中,某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其对于王某坠楼受伤是否存在过错。

 

显然,法院最终认定某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最核心的理由是201969日晚某公司未安排集体活动。当晚,无论是王某与同事吃晚饭喝酒,还是饭后到酒店附近的酒吧继续喝酒,都是其自发组织的活动,而并非某公司安排的集体活动。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王某起诉当晚同行的同事,还有点说的过去,因为他是在凌晨1点左右,也就是应该是刚回到酒店房间后不久就发生坠楼事件了。就此而言,当晚同行的同事是否存在过错,是可以讨论的(当然,无论怎么说,要负主要责任的,还是王某自己)。但王某向某公司进行索赔,则明显缺乏依据,很难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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