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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是否按劳务关系处理(一)

2023-06-28 20:16浏览次数:14890次作者:天津劳动纠纷律师

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如果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是否将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看看天津劳动纠纷律师怎么分析!

 

【典型案例】

 

20065月开始孟某某在天津和兴公司工作,20114月孟某某辞职后于201210月重新入职该物业公司,并被派至某银行天津河北支行工作。2014720日,孟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天津和兴公司一直未给孟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孟某某也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直在原岗位工作至20151129日死亡。后孟某某的配偶以及儿子申请劳动仲裁,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孟某某与天津和兴公司自20065月至201511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工伤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

 

【法院认定】

 

天津和兴公司与某银行天津河北支行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由天津和兴公司提供保洁、食堂等服务,孟某某担任保洁工作。孟某某作为天津和兴公司员工为天津河北支行提供服务,孟某某与天津河北支行不构成用工关系,故向天津河北支行主张权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2014720日至20151129日之间的关系性质。本案中,天津和兴公司未为孟某某办理社会保险的缴费手续,孟某某一直在原岗位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天津和兴公司并未为孟某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孟某某也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领取退休金,而是继续在原岗位工作,该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关于应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综合以上理由,要求确认孟某某与天津和兴公司在2014720日至20151129日期间系劳动关系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纠纷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同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单位之间按劳务关系处理,不再认定为劳动关系。从立法本意来看,法律并不强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退出劳动岗位,而是允许他们可以选择继续就业,同时也允许用人单位继续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但是,由于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以后,意味着劳动者已经得到了社会保障,无需将其与招用单位之间认定为劳动关系进行倾斜保护。因此,虽然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用人单位并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且该劳动者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不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受伤或者死亡的,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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