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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一)

2023-06-28 09:51浏览次数:15841次作者:天津专打劳动关系律师

天津劳动关系律师解析: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作为认定依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如何认定呢? 


【案情】


天津鸿源公司加盟天津天一公司,挂“天天快递小海地营业所”招牌,天津鸿源公司派人每天一次去天津天一公司处取件,由天津鸿源公司负责送件。赵某某自201511月起每天驾驶天津鸿源公司的车辆到天津天一公司取件,之后送至天津鸿源公司处,即完成当天工作,直至20162月赵某某在去天津天一公司取件途中发生车祸死亡。后赵某某之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赵某某与天津鸿源公司、天津天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赵某某与天津鸿源公司自201511月至20162月存在劳动关系。天津鸿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赵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


赵某某受天津鸿源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天津鸿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赵某某提供的劳动同时也是天津鸿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认定赵某某与天津鸿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关系律师: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通过庭审查明,赵某某受天津鸿源公司的安排且驾驶该公司的车辆每天一次去天津天一公司处取件,之后送回天津鸿源公司处,即完成当天工作,且赵某某的劳动报酬由天津鸿源公司支付,由此可知,赵某某受天津鸿源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同时,天津鸿源公司的业务分为从天津天一公司处取件和随后送件两个环节,赵某某每天驾驶天津鸿源公司的车辆至天津天一公司处取件再送回天津鸿源公司,正是天津鸿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赵某某与天津鸿源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至于天津鸿源公司主张与赵某某系承揽关系,但其与赵某某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显然不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因此,天津鸿源公司虽未与赵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天津鸿源公司与赵某某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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