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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

2020-02-15 10:58浏览次数:15955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针对广大网友的反馈,天津劳动法律师在梳理了人社部及天津市人社局的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对于最为关心的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总结。


一、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的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为124日至30日,共7天。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版)的规定,其中,125日至27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在此期间职工即使没有出勤也仍然是计薪的(《劳动法》第51条)。如果职工在此期间加班,则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工资300%的标准额外支付加班费;124日以及128日至30日为休息日,该期间职工未出勤是没有工资的,如果加班,应首先安排职工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则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工资200%的标准额外支付加班费。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结合该通知第三条“补休”的内容来看,延长的假期应属休息日。同时,《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以下简称《处理指南》)也已明确指出,延长的春节假期属于休息日。如上所述,在休息日期间职工未出勤是没有工资的,如果加班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工资200%的标准额外支付加班费。


3.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也视为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对于不能安排补休的,企业需要按照前述第2项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加班费。


此外,《处理指南》明确指出,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职工因故无法提供劳动,企业不能强制按带薪年休假处理,更不能按事假处理


二、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


2020131日,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关于本市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以下简称:《延迟复工通知》),规定:“本市区域内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之外,其他类企业暂不复工。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延期开学。复工、开学具体时间将提前通知,给企业、学校留出准备时间。”


(一)保障城乡运行必须、疫情防控必须、群众生活必须和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复工后的工资支付


《延迟复工通知》规定的保障城乡运行必须、疫情防控必须、群众生活必须和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在23日复工的,职工属于提供正常劳动而不属于加班,企业只需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职工支付正常劳动情况下的工资。


(二)列入延迟复工范围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


1.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的规定,延迟复工期间(自23日起开始计算,下同),职工未提供劳动,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1个月),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根据《市人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向职工发放生活费,标准是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职工通过远程通信等手段在家办公,视为正常提供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3.列入延迟复工范围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强行开工,职工按照企业安排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4.企业因延迟复工或金融机构暂停对公业务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但应及时告知职工。


此外,《处理指南》明确指出,延迟复工期间,企业不得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延迟复工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也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但不得强制


(三)因政府采取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未能按期返岗的工资支付


因疫情防控需要,武汉等地关闭了离开本地区的交通通道,导致部分职工无法按期返岗,在此期间职工工资暂时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号)第3条对于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是这样规定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支付


(一)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支付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以下统称“疫情防控隔离职工”),无论是在假期期间,还是在延迟复工期间,企业都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全额支付工资。


2.疫情防控隔离职工在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可按规定享受324个月医疗期,在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二)自行隔离期间的工资支付


1.以下三类人员享受疫情防控隔离职工有关政策(即享受上述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支付政策):

1)对湖北省来津、返津人员,由所在街道和乡镇进行14天的隔离健康观察、限制外出;

2)对疫情较严重地区来津、返津人员,由所在街道和乡镇进行备案,进行居家医学观察14天;

3)对密切接触者和高度怀疑人员,严格隔离医学观察。


2.企业要求或者职工认为存在感染风险自行隔离的,是否享受疫情防控隔离职工有关政策,由双方协商确定。

 

附注:本文所确定的加班以及加班费标准,是针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职工,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并不适用。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下如何确定加班以及加班费标准,可参见笔者另一篇文章加班费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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