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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上班打盹被解雇法院判赔近14万

2020-06-01 09:15浏览次数:28011次作者:深圳专业劳动法律师

《律师说法》第2期之


员工因上班打盹被解雇法院判赔近14


导读:劳动者上班时间打盹被炒了鱿鱼,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近14万的赔偿是否过高吗


以案说法


案情

陈某于1997916日进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汽车零部件的友德公司。2015618日,公司管理人员在车间巡视时发现陈某在办公桌上趴着睡觉。6天后,公司以陈某严重违纪为由将陈某辞退。陈某对公司作出的辞退决定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友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39,448.88元。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友德公司解除与陈某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应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37,704.38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一、友德公司辞退陈某的行为合法还是违法?


认定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从用人单位作出该决定是否具有充分的制度依据和事实依据以及解除程序是否合法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具体来说:其一,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可以作为案件的审理依据。这要看规章制度是否依法定程序制定,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是否已经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其二,劳动者是否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规定且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其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是否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辞退决定是否已向劳动者送达等。


律师说法


回到友德公司辞退陈某一案。


首先,友德公司提交了作出辞退决定的制度依据——《员工手册》,并提供证据证明《员工手册》是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制定的,且已经向陈某送达,故认定该《员工手册》可以作为案件的审理依据。


其次,友德公司作出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已经报公司工会批准,且当日向陈某进行了送达,虽然陈某拒签,但也可以认定友德公司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由此可见,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陈某是否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规定且达到了严重的程度。


友德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第十一章劳动纪律第二条违纪处分第1项规定:“员工违纪,公司可以根据其轻重程度,给予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处罚:(1)部门书面警告,适用于轻微违纪行为:(2)公司书面警告,不加薪、扣减工资和奖金、停薪调查或降职、适用于较为严重违纪行为;(3)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严重违纪行为。”同时,《员工手册》将“上班时间睡觉”规定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员工“上班时间睡觉”,友德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依据的。


那么陈某是不是在“上班时间睡觉”呢?


友德公司主张陈某是在“上班时间睡觉”,睡觉的地点发生在工作厂区,但陈某主张其对睡觉的概念与公司的理解不一致,事实上只是打了一会儿盹。有线索表明办公区域都安装了监控视频,但友德公司却称陈某当日睡觉的上班地点无监控,严重不符合情理,最终法院采信了陈某关于睡觉过程的陈述。




上班时间打了一会儿盹,能不能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这里首先要说明一个问题。有很多观点分析认为,友德公司基于陈某在上班时间打了个盹就将其辞退,非常不合理。这种分析其实是有待商榷的,因为首先涉及到的问题是,司法机关是否有权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答案应该是否定的。理由很简单,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即法律、法规均未作出可基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理而判定该行为违法的规定,那么就不该任意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而应限制在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之内。比如陈某在上班时间打盹能否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说到底是合法性审查的范畴。


合法还是违法,是法律对行为作出的评价。友德公司在《员工手册》中将“上班时间睡觉”规定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这仅仅是友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劳动者的特定行为作出的评价,然而友德公司对于法律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是否正确,当然需要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的认定。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享有法律的解释权,其对于“上班时间睡觉”以及陈某上班时间打盹能否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均有权作出最终的司法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友德公司并未举证证实陈某的睡觉行为足以达到严重之程度,而且在2015618日陈某已属连续第四天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间隙偶有小憩是人体生理所必然,对此不应过于严苛处罚。综合分析后认定,友德公司据以上班时间睡觉解除与陈某劳动关系的行为,事实不足,于情不符,于法无据。


这就是一审法院给出的其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理解,并据此对友德公司的解除行为作出了司法认定。不难看出,对这条法律规定正确的理解是,不仅要求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而且必须在实质上达到“严重”的程度!




二、将近14万元赔偿金的惩罚是否过重?


其实劳动者能获得多少赔偿金,完全取决于其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和其本人的工资收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经济补偿是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由此可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越长或者其本人的工资收入越高(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经济补偿的数额也就越高,相应地,计算出来的赔偿金也就越高。本案中,陈某之所以能获得近14万元的赔偿金,是因为其在友德公司工作的年限较长,因此,不存在惩罚过重的问题!


据陈某所说,友德公司是因为效益不好,所以采用种种借口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陈某,当然是为了不支付经济补偿,结果解除行为被判定为违法,不仅免不掉经济补偿,到头来还要付出双倍的代价。这个教训对于友德公司来说不可谓不深刻。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选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文中部分插图来自互联网。如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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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

所在地区:深圳-福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工伤赔偿纠纷、用工侵权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竞业限制纠纷、商业秘密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10+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咨询电话:198-4265-1889(免费咨询)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华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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