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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不是专门做劳动法的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会糟糕到什么程度

2023-03-31 22:27浏览次数:4355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首先说明,本文绝无贬低同行、抬高自己的意思。事实上,律师行业是存在鄙视链的,如果在业内谁自认是专门做劳动法的律师,其实是处在鄙视链的末端的。也就是说,当当事人遇到劳动争议案件时,固然要寻找专门做劳动法的律师。然而,在现实当中,实际上没几个律师是专门做劳动法的,或者如果自认专门做劳动法,在业内是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鄙视的。而与之相呼应的是,业内普遍存在一种误解,很多律师都认为劳动争议的案件简单,差不多是个律师都能办,甚至很常见的现象是将劳动争议案件丢给年轻的律师“练手”。就此,作为专门做劳动法的律师,本人多年来一直在强调,劳动争议案件虽然很多都是小案件(标的额小),但真不见得简单。恰好最近有一个算是比较典型的反面案例,于是在此分享出来,以支持自己的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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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基本案情是,李某因为A公司安排的加班太多,而且没有额外支付加班费故而提出被迫辞职。随后,我们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了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千余元、加班费12万余元、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万余元等仲裁请求。

 

如果是真正擅长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应该很快就能摸透,加班费的请求事项才是本案的重中之重。原因在于:首先,该项请求的金额本身就很大。其次,需不需要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取决于A公司是否已足额向李某支付了加班费。因此,加班费的请求才是本案的核心。

 

在认真研究A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后,我不禁感叹“险之又险”,但好在只是“有惊无险”。我对李某说,如果是我代理A公司,我会承认存在加班事实(因为李某能够提供部分考勤记录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但只要提出以下3点抗辩理由,基本上他就胜算不大了:

 

第一,《员工手册》中关于“薪资结构”的规定是:“实行计时工资制员工的薪资结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保密工资、全勤工资、效益工资、加班工资等部分构成。”就此,A公司可以主张李某的工资中是包含了加班工资的。

 

第二,A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李某)对所发放的工资数额有异议的,应当自发放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A公司)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足额领取当月工资,且对当月工资【包括工资构成、工资变更(包括工资项目的增加、减少或各工资项目金额的增加或降低)、各工资项目的核算、加班工资核算、奖金及福利待遇的发放标准】无异议。”其中明确提到了“加班工资核算”。在此情况下,A公司完全可以据此主张,李某在职期间收到工资后从未提出过异议,亦从未向其主张过加班费,因此,应视为李某对于各项工资发放是无异议的。

 

第三,从工资发放的情况来看,A公司每月支付李某的工资总额,是可以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以外计算出以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计算的加班费的。

 

鉴于李某主张加班费的周期很长,且在职期间从未向A公司提出过支付加班费的要求,因此,我认为如果A公司按照上述思路进行抗辩,司法机关很大可能会驳回李某的请求。说的直白一点,就是A公司最优的诉讼策略,是不跟李某算细账,而是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员工手册的规定,主张该发的各项工资都已经发了,李某也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故应视为工资已经足额发放。如果A公司这样打这场官司,李某真的是没多大胜算的。

 

偏偏,A公司的代理律师并没有发现这个最优策略,而是选择了最难成功的打法,甚至给了我们强有力的“助攻”!



宋律师代理A公司提出的主张是,每月给李某支付的工资是“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其中“绩效工资”其实就是支付李某的加班费。经过计算,A公司实际支付李某的加班费比应发的还要多了,于是提出仲裁反申请,要求李某返还多发的加班费45000余元。

 

很明显,这不是“指鹿为马”吗?工资条上明明写的是“绩效工资”,还能硬说成是“加班工资”?关键是,宋律师为了证明A公司已经对李某合法降职降薪,提交了一份《员工内部调动表》。宋律师没注意到的是,其中清楚写明了李某的工资构成为“固定工资+绩效考核工资”。

 

开庭时,我提醒仲裁员翻看那份《员工内部调动表》,至此宋律师都还在狡辩称那就是加班费。这时,仲裁员说:“你自己提交的证据上写着申请人的工资构成为‘固定工资+绩效考核工资’,难道是我们都理解错了吗?”



更为搞笑的是,宋律师为了计算出李某应返还多发的加班费45000余元,把李某每月的考勤记录作为证据进行了提交,其中清楚记载着李某平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时数,每个月的都有,比我们提交的要全多了!对于宋律师给的如此有力的“助攻”,我当然是果断采用了他们提交的证据,作为认定加班时数的依据。


说到底,宋律师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多失误,完全是因为没抓住本案的重点和争议焦点。无论是庭前提交证据,还是在开庭过程中,我发现宋律师的聚焦点都在于A公司对李某降薪是合法的这个问题上。但显然,这个问题于本案而言根本就不重要。为此,宋律师还申请了一个证人出庭来证明这一点。结果,仲裁员根本就不向证人询问降薪的事情,而是询问李某的工资构成是什么以及绩效工资到底是不是加班费这些问题,着实打了宋律师一个措手不及。宋律师见势不妙,拦住了证人的回答,随即被仲裁员狠狠地训斥了一番。



上面说到,当我认真研究了A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后,是感到“险之又险”,但随即就明白了只是“有惊无险”的。这是由于,我在看到A公司提出的仲裁反请求之后,就确定他们是绝不会采用不算细账而只称各项工资均已足额发放且李某未提出过异议的最优策略的,因为A公司已经算了细账。此外,A公司要求李某返还多发的加班费的依据在于,他们认为每月发放的绩效工资就是加班费,于是我马上意识到,该项报酬到底是绩效工资还是加班费,才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假如宋律师是到了拦住自己申请出庭的证人说出不利于己方的话时才明白这一点,那么确实是太晚太晚了,因为在A公司将《员工内部调动表》作为证据提交时,其实已经给了我们最强有力的“助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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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杨锦浩律师

所在地区:深圳-福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工伤赔偿纠纷、用工侵权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竞业限制纠纷、商业秘密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10+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咨询电话:198-4265-1889(免费咨询)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华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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