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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辞退员工违法

2020-07-31 22:24浏览次数:17493次作者:天津劳动律师

天津劳动律师:用人单位不能证明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那么,根据该规章制度辞退员工,也是会被认定为违法的。


【案情】


赵某于2002527日在天津飞马公司入职,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自20111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317日,天津飞马公司以赵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2013125日,赵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天津飞马公司向赵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天津飞马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


天津飞马公司诉称,由于赵某多次与生产、销售、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人员联系,并在无权限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其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为侵权人领取相关侵权机器,故依据公司《就业规则》第十章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16)项规定,给予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赵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天津飞马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违反了《就业规则》,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法院认定】


天津飞马公司主张赵某严重违纪,但提交的证据不能予以证明。该公司亦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产生。天津飞马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律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想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依据,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三、已经过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作为对劳动者进行合理制裁的依据,包括据此对劳动者作出辞退的决定。


实际上,本案中法院认定天津飞马公司辞退赵某属于违法解除,主要是由于天津飞马公司不能证明赵某存在严重违纪的事实,而不是基于《就业规则》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然而,如果说过去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会对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作严格审查,那么往后会越来越加大审查的力度,因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自201811日起施行)第23条对于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专门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经过以下程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已经经过民主议定程序:

1.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

2.与用人单位工会平等协商;

3.与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换言之,用人单位作出辞退劳动者的决定合法不合法,是由用人单位来证明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证明据以辞退劳动者的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其中就包括证明制定该规章制度时已经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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