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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时受到歧视怎么办-深圳劳动法律师在线咨询

2018-08-02 16:40浏览次数:25381次作者:深圳劳动法律师

       【典型案例】


20131230日,北京邮政速递公司与北京手挽手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后者在协议有效期内向前者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派遣员工选由前者办理录用手续。后北京手挽手公司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标题为“北京邮政速递员3千加计件”,内容为:“岗位职责:北京邮政快递员;任职资格:男,年龄18-45岁,身体健康、无纹身、无前科。”该招聘信息注明该职位系北京手挽手公司介绍、代招,工作单位为北京邮政速递公司。


邓某某(女)投递简历申请该职位后,经北京手挽手公司通知于2014925日到北京邮政速递公司酒仙桥营投部进行了面试,并于其后在该营投部进行了两天的业务观摩。后该营投部拟录用邓某某,告知邓某某先进行入职体检,并于108日携带户口本、毕业证复印件和本人证件照等材料到酒仙桥营投部进行签约。其后邓某某得知北京邮政速递公司以其为女性而未批准对其录用。


2015年,邓某某以北京邮政速递公司、北京手挽手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一般人格权纠纷之诉,要求二被告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等。


就业性别歧视


【法院认定】


邓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邮政公司拒绝聘用邓某某的原因在于其为女性,侵犯了邓某某平等就业的权利。邮政公司对其侵权行为给邓某某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予以赔偿。手挽手公司虽然在其网站上及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的涉诉岗位的招聘信息均表明任职资格为男性,但手挽手公司并未因邓某某系女性而拒绝提供就业机会,仍通知邓某某进行面试。本案中,邓某某并未举证证明手挽手公司对其实施了就业性别歧视的行为,故邓某某要求手挽手公司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邮政公司对邓亚娟实施了就业歧视,给邓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本院结合邮政公司在此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给邓某某造成的损害后果酌情支持邓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邓某某诉讼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邓某某所提邮政公司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律师评析】


深圳劳动法律师:《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是否存在就业歧视行为的认定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如果仅仅是在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中包含歧视性的内容,并不足以认定为实施了就业歧视的行为。只有在实际实施了以法律禁止的理由拒绝为求职者提供面试的机会或者拒绝录用求职者等行为,才能认定构成就业歧视。当然,构成就业歧视的主体并不限于用人单位,还包括用工单位、职业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


二、如何对权利进行救济


通常情况下,在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时,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与求职者之间尚未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用工关系,因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应当按照一般侵权关系进行认定。且由于实施就业歧视是对劳动者人格权的侵犯,故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就业歧视案件的案由确定为人格权纠纷或者一般人格权纠纷。当然,如果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因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发生争议的,则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三、承担责任的方式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还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文中部分插图来自互联网。如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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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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