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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员工离职用人单位需要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分别是哪些

2022-09-16 21:02浏览次数:37608次作者:深圳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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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离职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三、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离职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离职补偿


一、问: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


深圳劳动律师:综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来看,总的来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者以与劳动者经协商后达成一致为前提,后者则以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为前提。


(一)协商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单方解除


1.过失性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任一种过失行为的,用人单位都可以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外,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8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指的是,对于一些被普遍认可的劳动纪律,虽然没有规定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之中,但仍应为劳动者所知晓和遵守,也构成劳动者的一项专门的劳动纪律。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虽然无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无过失性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可以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以上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4条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问: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离职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深圳劳动律师: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在下列情形解除或者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

注:以上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注:该项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注:第(12)至(14)项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裁减人员的;

1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人员的;

17)因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

1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

注:第(15)至(18)项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裁减人员。


19)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终止的;

2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

2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

注:第(20)至(22)项是劳动合同分别基于《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45项规定的情形而终止。


2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该项是《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兜底性规定。


23)在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24)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

注:第(24)、(25)项分别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79条第2款和第80条第2款的规定。


2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的(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6)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的;

注:第(26)、(27)项分别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


2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该项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兜底性规定。


        三、问: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离职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深圳劳动律师: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


1)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注:该项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注:该项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注:第(3)至(8)项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9)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注:该项是用人单位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89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0)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的;

11)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劳动合同终止的;

注:第(10)至(11)项是劳动合同分别基于《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3项规定的情形而终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87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第41条第1款第123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支付劳动者为订立和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注:该项是《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第17条的规定。


13)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14)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

15)“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的(劳动合同由承继权利义务的新企业法人继续履行);

注:第(13)至(15)项分别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79条第1款、第80条第1款和第91条的规定。


16)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提出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事项不低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的标准,劳动者拒不接受的,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

注:该项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0条的规定。


(文中部分插图来自互联网。如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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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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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次

  • 杨锦浩律师
    2021-10-12

    实际上,并不是所有辞退的情形都需要支付“N+1”的补偿,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只需支付“N”的补偿。当然,你也可以不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维权是有成本的,而且还有败诉的风险。

    3
  • 网友
    2021-10-12

    我工作一年三个月了,按理说应该赔付1+1.5,公司说的是辞退我,然后说双方有协商说交接时间为由,称“提前通知”少赔付一个月赔偿。请问如何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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