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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020-06-28 10:08浏览次数:15310次作者:天津劳动律师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将会是什么状态?如果该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就职,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看看天津劳动律师怎么分析!


【典型案例】


李某某于20021218日在天津今晚公司入职,在该公司下属河西分部任经理。李某某于201211月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李某某自述因其所在的河西分部解散,天津今晚公司于2014815日向其送达了通知一份,内容为:“因公司业务结构重大调整,公司决定终止与您的劳务关系,现书面通知您,本通知送达之日即为劳务关系终止之日。”201510月,李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天津今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天津今晚公司支付解除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


【法院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李某某提交的退休证显示,李某某从201211月起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自201211月份之后李某某与天津今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同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按劳务关系处理,不再认定为劳动关系。从立法本意来看,法律并不强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退出劳动岗位,而是允许他们可以选择继续就业,同时也允许用人单位继续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但是,由于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以后,意味着劳动者已经得到了社会保障,无需将其与招用单位之间认定为劳动关系进行倾斜保护。因此,劳动者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是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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