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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从多个单位领取报酬能否成立劳动关系

2020-06-28 09:43浏览次数:13985次作者:天津劳动律师

天津劳动律师:劳动者同时为多个单位提供劳动,并同时从多个单位处获取报酬,该劳动者与这几个单位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认定?是与其中一个单位成立劳动关系,还是同时与多个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又或者与这几个单位之间均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


【案情】


冯某自述:其于2004年入职天津天机公司,从事保卫工作,工作地点为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8号,2012年天津天机公司将其辞退。冯某人事档案关系在所属街道。


20124月,冯某申请仲裁,要求天津天机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本案中,冯某要求天津天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首先应举证证明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现冯某主张的入职时间早于天津天机公司的成立时间,同时冯某当庭确认其工作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8号中,有多家企业于此处办公,在职期间,由其中三家企业共同向其发放工资,现冯某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天津天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亦否认与冯某存在劳动关系,故其要求天津天机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本案中,冯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在服从天津天机公司管理并接受该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从该公司处领取报酬等方面进行举证。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冯某从三家企业接受报酬,一审陈述的入职时间早于天津天机公司的成立时间,不能证明与该公司或其前身存在劳动关系。冯某对主张的事实未能举证,故其要求天津天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律师: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主要是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即:(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首先,冯某所从事的门卫工作,是同时向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8号办公的三家企业提供劳动,且相应地亦由该三家企业共同向冯某支付报酬,由此,不能认定冯某是受天津天机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该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也不能认定冯某提供的劳动是天津天机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而冯某与天津天机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成立劳动关系。其次,冯某自称于2004年入职的时间早于天津天机公司的成立时间,可以进一步印证冯某只是在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8号从事门卫的工作,同时为在厂区里办公的企业提供劳动,而并非接受厂区里的某一家企业的聘用和管理,在这种模式下,冯某与任一家企业均未建立劳动关系,应按劳务关系认定为宜。在不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冯某要求天津天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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