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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赔的情形有哪些_深圳劳动赔偿律师在线咨询

2022-06-22 11:02浏览次数:28000次作者:深圳劳动赔偿律师

        深圳劳动律师:本文将系统总结劳动者(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赔的各种情形。


员工向企业索赔


一、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劳动者)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68条。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原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第3条。

 

三、在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额外支付一倍的工资):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64条、第67条。

 

四、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

 

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计算)。

 

赔偿金=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俗称“转正后工资”)×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已经履行的试用期”减去“法定最长试用期”)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

 

六、由于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97条;《劳动合同法》第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41条第2款(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4条第2款)。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89条;《劳动合同法》第80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第62条。

 

八、用人单位由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3条。

 

九、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8条。

 

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22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55条。

 

十一、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该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95条;《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24条。

 

十二、用人单位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五十二号)第64条。

 

十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10条第3款。

 

十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二倍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

 

十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判决无效,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96条。

 

十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和为订立、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第17条第2款。

 

十七、劳动者先后在多家用人单位就职,累计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由于部分或全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应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劳动者可以要求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

 

法律依据: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全市社会保险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深劳人仲委[2016]7号)第2条第3款。

 

十八、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劳动者造成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审判业务文件的决定》(20201231日发布;202111日实施)废止,新规定暂未出台)

2.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的,应予支持。

10.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赔偿的,应予支持。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第一百零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后,参保人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或者不能完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参加失业保险的;

(二)未如实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

(三)未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

(四)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五)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对赔偿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

 

十九、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按照劳动者伤残等级进行确定,十级伤残为1万元,逐级增加1万元,一级伤残或死亡的为10万元)。

 

法律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2号)第22条。

 

二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63条。

 

以上是深圳劳动律师对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赔的情形的系统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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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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