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劳动法免费咨询热线 : 198-4265-1889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因工负伤能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工伤律师

2019-02-04 15:56浏览次数:16445次作者:天津工伤律师

天津工伤律师解析: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因工负伤,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典型案例】


天津夜时尚酒吧系个体工商户,于2014919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20141月,姚x到天津夜时尚酒吧处从事保安工作。201481日零时,姚x在工作期间为维持酒吧场内秩序,被李xx等人打伤。经辖区派出所调解,姚x与李xx2015130日达成和解协议,姚x放弃追究李xx一切刑事及民事责任,徐x作为店长代表天津夜时尚酒吧在和解协议上签字。201564日,姚x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天津夜时尚酒吧之间的劳动关系,该委于2015727日作出裁决,认定201481日姚x与天津夜时尚酒吧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作出后,双方均未起诉,裁决书生效。2015720日,姚x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


201481日凌晨0时,天津夜时尚酒吧保安姚x,在酒吧内场维持现场秩序时,与客人发生争吵被殴打致伤,导致:右足外伤、跖骨骨折(234跖骨骨折)、急性轻型颅脑损伤、右额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上述情况属实,属于工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其为工伤。


【律师评析】


天津工伤律师: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一条“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具备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畴。当然,实践中也存在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因工负伤按照民事诉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处理的情况,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或是由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劳动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也或者是劳动者基于错误认识自主选择提起民事诉讼按照人身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天津工伤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189-2062-7106(刘峒尧律师)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北方金融大厦15

天津工伤律师免费咨询

相关推荐

    2次

    © 2021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17004715号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