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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用人单位能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2017-10-02 15:16浏览次数:15686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天津劳动法律师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职期间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要承担违约金,是否合法有效?


【典型案例】


20081017日,崔x在英才华网(北京)公司天津分公司入职,自20127月起担任副总经理职务。201271日,英才华网(北京)公司与崔x签订《不竞争承诺协议》,对崔x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2014429日,英才华网(北京)公司天津分公司通知与崔x解除劳动关系。201456日,英才华网(北京)公司天津分公司又以崔x旷工已超过三天、严重违纪为由与崔x终止劳动关系。


201541日,英才华网(北京)公司天津分公司以崔x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崔x存在违反于201271日签订的《不竞争承诺协议》的违约行为,并要求崔x向其支付违约金50万元。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崔x是否存在违反《不竞争承诺协议》的违约行为以及是否应向英才华网(北京)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通过本案查证,崔x201271日与英才华网(北京)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上级主管公司英才华网(北京)公司签订了《不竞争承诺协议》,该协议对崔x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做了详细约定。而崔x在职期间代理其母、妻申请设立了与英才华网(北京)公司天津分公司名称极其相近、极易混淆的英才华网(天津)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该企业名称于2012127日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股东为崔x之妻所xx与崔x之母李xx,法定代表人为崔x之母李xx。上述事实表明,崔x在职期间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不竞争承诺协议》,崔x存在违反《不竞争承诺协议》的违约行为。关于违约金问题,虽然双方在《不竞争承诺协议》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了约定,但由于英才华网(天津)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不能充分证明崔x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且崔x抗辩违约金数额过高,故本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对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


二审法院: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竞业限制进行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崔x签订了《不竞争承诺协议》,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在该协议中明确指明了协议主体包括英才华网(北京)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内,该协议同时也约定了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现崔x之妻与母开设的公司经营范围与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重合,原审判决认定崔x构成违约是正确的。原审判决结合实际情况酌定违约金5万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竞业限制可分为在职竞业限制和离职竞业限制。实践中,针对在职期间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是否需要明确约定、是否可以约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等问题,观点不一,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应该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的义务,在职期间不得从事与本单位相竞争的活动,应为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之一。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也应包含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实义务之中,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约定的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关于在职期间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但未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追究劳动者的责任的问题,由于法律、法规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相关责任应以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或者双方达成的相关约定作出依据;没有相关规定或者约定作为依据的,即使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用人单位也难以追究劳动者的责任。


实践中,多数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应当包括在职竞业限制。因为从《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相关规定的内容来看,确未明确限定仅包括离职竞业限制而不包括在职竞业限制。之所以就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以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以及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等内容单独作出规定,是因为劳动者在就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不应负有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且劳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当包括整个就职的期间,法律不应设定最长期限。因此,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者约定在职期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所以本案中崔x在英才华网(北京)公司天津分公司就职期间违反了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英才华网(北京)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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