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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经济补偿应以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为前提

2017-10-02 15:24浏览次数:14317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天津劳动法律师: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当先举证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


【典型案例】


2009622日,王xx在天津赛恩公司入职,从事法务主任工作。同日,双方签订《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一份。200984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14911日,王xx申请劳动仲裁,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诉至法院,要求天津赛恩公司支付20098月至20118月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费9.6万元,并依法支付赔偿金。


天津赛恩公司辩称,其与王xx未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王xx从事法务工作,并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所以也涉及不到生产和业务部门的技术信息,王xx从事法律工作,与其经营业务也不存在竞业情形。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关于王xx主张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及赔偿金一节,王xx不能证明双方已签订了竞业禁止合同,王xx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关于王xx主张的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及赔偿金。因王xx不能证明其与天津赛恩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了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故本院对王xx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应当先就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竞业限制约定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因为双方存在竞业限制约定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的前提。同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的,亦应先就其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竞业限制约定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同时还应举证证明劳动者实施了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约定了竞业限制未同时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按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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