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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是否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

2017-10-05 10:13浏览次数:18811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天津劳动法律师解析: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如何结合具体内容来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内容是否属于竞业限制条款?


【典型案例】


20141116日,邢x入职天津书生云公司,从事程序研发工作。2015128日,邢x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于当日签署了《离职员工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鉴于本人在天津书生云公司工作期间已经接触、知悉了技术/商业秘密,并获取了相应报酬和保密补偿费,为了顺利解除与天津书生云公司的聘用关系,保障公司与个人的正当权益,在此离职之际,本人同意作出如下保证:1、不带走载有天津书生云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不将这些载体及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人。2、承诺自离职之日起,不利用在天津书生云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技术/商业秘密从事与天津书生云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任职、投资、经营等业务。3、任何时候不侵犯天津书生云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该公司的声誉,包括但不限于不发表,不传播有损于该公司名誉的言论,不利用该公司原有商业渠道从事经营活动。4、在离职后仍应继续保守在天津书生云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该公司或虽属于第三方但天津书生云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商业秘密,同样承担在该公司任职时一样的保密义务。5、本承诺书所指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设计方法、电路设计、制造方法……技术指标等等。本承诺书所指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人力资源信息等。……我将恪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我愿意赔偿因此给天津书生云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邢x在“离职人员签字”处签名,并注明“本签字只用于本页保密义务相关,未见其他附页”。


2015129日,邢x向天津书生云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办理离职手续时得知需要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才能办理,否则公司不给我办理退工手续,本人认为公司提出竞业限制要求无依据,我在入职时并未与公司约定过任何竞业限制相关事宜……本人不同意签署离职相关附加文件。”


2015411日,天津书生云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邢x打入一笔3815.25元的款项,并在用途/备注一栏注明“竞业补偿”。


2015413日,邢x向天津书生云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本人邢x,于2015128日从天津书生云公司离职。在2015411日收到天津书生云公司给我打的一笔钱3815.25元人民币,随后我咨询公司该笔钱属于什么名目,公司告知是竞业限制补偿金。本人认为公司提出的竞业限制要求无依据,我在入职时并未与公司约定过任何竞业限制相关事宜,也未签署过任何相关劳动合同,协议书或约定文件。这几天我多次向公司索要竞业限制相关协议,公司都没有提供,如果公司还认为有依据,请公司提供跟竞业限制有关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如果文件真实,我将履行竞业限制。否则我将代管所谓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随时准备退还公司。”


随后天津书生云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邢x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0151225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邢x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邢x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天津书生云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业限制的约定,其无需向天津书生云公司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认定】


天津书生云公司主张双方存在竞业限制协议,应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天津书生云公司以双方在劳动合同、离职员工承诺书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为由,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就此,首先,天津书生云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不是原件,邢x并不认可其真实性,该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就该份劳动合同,本院无法采信。其次,离职员工承诺书并未就竞业限制的具体地域范围、期限、补偿金额等竞业限制协议的必要内容具体作出约定。且邢x在签署该份协议时亦声明“本签字只用于本页保密义务相关,未见其他附页”,也即在邢x签署的离职员工承诺书时范围仅及于该承诺书确定的内容。天津书生云公司依据该承诺书主张双方存有竞业限制协议,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天津书生云公司与邢x之间不存在竞业限制协议。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天津书生云公司主张其与邢x达成了竞业限制的约定,作为提出主张一方,天津书生云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天津书生云公司提供的《离职员工承诺书》是否可以证实双方达成了竞业限制的约定。


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竞业限制时,未就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作出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实际上,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无效论,而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达成竞业限制的约定。由于法律规定离职竞业限制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明确约定,没有达成约定的,劳动者无需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就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期限等必要内容进行具体约定,则难以认定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同时,劳动者也无法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当然,这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本案中,从《离职员工承诺书》的具体内容来看,主要是邢x针对履行保密义务向天津书生云公司作出书面承诺,虽然第2项具有部分竞业限制的内容,但是,一方面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的地域、期限以及给予邢x经济补偿,另一方面对竞业限制范围的约定也过于笼统,故难以认定天津书生云公司与邢x达成了竞业限制条款。因天津书生云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邢x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由该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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