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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控制与监督关系 能不能认定为雇佣关系|天津劳务律师咨询

2020-06-09 15:12浏览次数:12010次作者:天津劳务律师

【典型案例】


201631日,天津市某村民委员会与姜xx签订《垃圾清理协议书》,约定姜xx负责该村部分区域的垃圾清理工作,期限一年,自201631日至201731日,清理费48500元。2016322日早晨7时许,姜xx在清运垃圾过程中,将脏水泼在赵xx家门口,导致二人发生口角,后赵xx晕倒,并被送至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就诊。20167月,赵xx以赵xx、天津市某村民委员会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201631日天津市某村民委员会与姜xx签订的《垃圾清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赵xx主张二被告存在雇佣关系,因雇佣关系以雇主与雇员之间已成立的雇佣契约为根据,又以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控制与监督的事实劳务关系为依托。本案中,二被告不存在控制与监督关系,故雇佣关系不成立,赵xx要求天津市某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务律师:雇佣关系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引入的概念,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中均没有“雇佣关系”,只有“劳务关系”。结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来看,立法的本意应为,在合同纠纷中使用“劳务关系”的概念,在侵权纠纷中使用“雇佣关系”的概念。在关系认定上遵循的原则为,在合同纠纷中,能认定为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的认定构成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其他无法归类或者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劳务关系认定,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调整;在侵权纠纷中,因提供劳动一方致人损害发生纠纷时,如果用工一方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归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调整的范畴,此情形下不按雇佣关系论。反之,如果用工一方不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按雇佣关系认定,归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调整的范畴;如果是提供劳动一方自己遭受损害时,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畴的,不按雇佣关系认定;反之,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畴的,一般按照雇佣关系认定,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此可见,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交叉重合,但却不尽相同。


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来看,在提供劳动一方因提供劳动致人损害发生纠纷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是否应认定为雇佣关系:


(一)用工一方是否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外的主体。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应当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不按雇佣关系认定;如果用工一方并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则应按照雇佣关系认定。


1、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根据《民法总则》(2017101日生效)的规定,法人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其中,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2、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此外,《民法总则》中规定的“非法人组织”能否认定为这里的“其他组织”,还有待商榷。


(二)雇佣关系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标的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且另一方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即雇员有偿的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三)雇佣关系中雇员与雇主之间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表现为雇员在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从事相关劳务活动,接受雇主的监督和管理。


结合本案来看,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天津市某村民委员会不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不受《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调整,而应受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调整;其次,结合当事人签订《垃圾清理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以及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姜xx是向天津市某村民委员会提供清运垃圾的劳务;最后,结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来看,成立雇佣关系虽要求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但却并未限定必须达到某种程度,只要表现为雇员从事相关劳务活动是在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即可。因此,案例中人民法院以不存在控制与监督关系进而认定当事人之间不成立雇佣关系,是有待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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