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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致他人损害侵权责任如何承担|天津擅长劳务纠纷律师免费咨询

2020-06-09 15:11浏览次数:12176次作者:天津擅长劳务纠纷律师

【典型案例】


xx与董xx均系天津翔达汽配店的雇员。2015915日上午9时许,天津翔达汽配店安排郑xx与董xx到某工地为客户更换汽车后轴油封,郑xx打电话给王xx让其到场一并维修施工。在修理过程中,董xx持工具敲击轴承,崩出的零件碎片将在旁收服轴承的王xx的左眼击伤,后送往天津市眼科医院就诊。2017810日,王xx以郑xx、董xx、天津翔达汽配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向其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法院认定】


本案中,董xx系天津翔达汽配店的雇员,其在接受店主指派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致王xx眼睛受伤,该事实有同属天津翔达汽配店雇员的郑xx的电话录音予以证实,天津翔达汽配店作为雇主依法应对王xx合法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xx该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郑xx和董xx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该二被告对王xx受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王xx该项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天津翔达汽配店关于王xx受伤原因和赔偿责任方面的抗辩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务纠纷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如何适用的问题上,关键在于雇佣关系的认定。如果认定为雇佣关系,则应受第九条的规定调整;如果不认定为雇佣关系,则受第八条的规定调整。结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来看,在提供劳动一方因提供劳动致人损害发生纠纷时,最简单的区分方法是对主体是否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审查,如不属于则为前者,反之则为后者。


1、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根据《民法总则》(2017101日生效)的规定,法人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其中,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2、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此外,《民法总则》中规定的“非法人组织”能否认定为这里的“其他组织”,还有待商榷。


本案中,天津翔达汽配店系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应当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董xx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王xx人身损害,应当由雇主即天津翔达汽配店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该规定,如果董xx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王xx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与天津翔达汽配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天津翔达汽配店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董xx追偿。


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均确定了提供劳动一方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工一方承担替代责任的原则。但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其中,《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是包括个体工商户的,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显然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当然,如果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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