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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害 怎么承担侵权责任|天津劳务律师

2020-06-09 15:01浏览次数:10902次作者:天津劳务律师

【典型案例】


201649日,刘x甲与天津东盛公司签订《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天津东盛公司对天津市河西区某房屋进行装修,孔xx为施工负责人。叶xx、孔xx均系天津东盛公司的职员,刘x甲经孔xx联系进入该项目中从事瓦工工作。2016523,刘x甲在该项目从事装修工作过程中触电身亡。201611月,刘x甲的近亲属以天津东盛公司、叶xx、孔xx、刘x乙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x甲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触电死亡,根据《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以及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的内容,可以认定刘x甲所从事的工作系受天津东盛公司的指派,天津东盛公司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其作为雇主应对刘x甲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刘x甲在工作中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不慎触电,对电击死亡的后果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应适当减轻天津东盛公司的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承担应以天津东盛公司80%、刘x20%进行划分。关于叶xx的责任问题,叶xx系天津东盛公司的工作人员,无论其在公司任何种职务,其所实施的与工作有关的行为应系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且刘x甲主张的系雇主责任,叶xx并非雇佣刘x甲的主体,故刘x甲主张叶xx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孔xx的责任问题,经查,孔xx系天津东盛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安排刘x甲从事涉案劳务工作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实际接受劳务一方为天津东盛公司。天津东盛公司主张与孔xx系转包关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刘x甲主张孔xx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刘x乙的责任问题,刘x乙与刘x甲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刘x甲主张其承担雇主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务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雇员因提供劳务遭受人身损害,确定责任承担主体的关键在于确定谁是雇主。如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天津东盛公司系刘x甲的雇主,叶xx、孔xx系天津东盛公司的员工,该二人与刘x甲进行联系并对刘x甲进行管理的相关行为均系履行职务的行为,该二人与刘x甲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同时,刘x甲无证据证明与刘x乙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刘x甲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由雇主天津东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雇主与雇员各自的责任应如何划分?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这里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有在雇员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时,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雇主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雇员没有过错的,全部责任由雇主承担。本案中,法院认定雇员刘x甲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由其自行承担20%的责任,因此,雇主天津东盛公司承担8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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