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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中能否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2020-03-02 11:33浏览次数:19174次作者:天津劳务律师

在劳务关系中,如果未签订书面用工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的工资吗?下面,天津劳务律师就来解析这个问题。


【案情】


王某某于20091230日退休并自20101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2128日,王某某入职北京高美公司,在天津某物美超市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用工合同。20131015日,王某某就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事项以北京高美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是当事人主张劳动关系项下相关权利义务的前提。本案中,王某某于20091230日退休并于20101月开始享受退休待遇,此后王某某入职北京高美公司处从事保洁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不再具有劳动关系。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均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王某某主张其退休后的上述事项,并无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务律师:众所周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种不同的用工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只一字之差,但不同法律关系所对应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可谓天壤之别,这是因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劳务关系却受《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此已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此,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亦即(如用人单位已支付一倍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即另一倍工资)。然而,如上所述,劳务关系受《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对于《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并不适用,而《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又并没有规定劳务关系中未签订书面用工合同需要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在劳务关系当事人未就该事项达成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提出支付二倍工资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上述案例中,因王某某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其与北京高美公司之间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而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在双方成立劳务关系且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王某某要求北京高美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依据。但需注意的是,倘若双方达成了未签订书面用工合同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特别约定,也是合法有效的,亦即王某某同样可以约定为依据向北京高美公司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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