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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31 11:28浏览次数:1449次作者: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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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劳务仲裁”这种表述是不正确的,或者说根本就没有“劳务仲裁”这个概念。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的表述应为“劳动仲裁”——这是特定的法律术语,不可以随意更改。当然,这背后还有更深层的原因——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通常属于劳动争议,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通常属于劳务纠纷(也称为“劳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在处理程序上应当先申请仲裁,然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务纠纷是不可以申请仲裁的,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是二者在处理程序上最重要的区别。
因此,在成立劳务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虽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经审理后认定确系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的话,最终法院仍然会驳回起诉。
下面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解析。
【真实案例】
颜某某于2014年3月1日进入天津建工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务用工协议》。2015年12月23日,颜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津建工公司支付工资、加班费、防暑降温费、违约损失、误餐补助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颜某某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颜某某与天津建工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颜某某的诉讼请求均建立在与天津建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为由,判决驳回了颜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颜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6月27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颜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2016年9月,颜某某再就相同事项以天津建工公司为被告按照劳务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以颜某某与天津建工公司签订的《劳务用工协议》中并无关于天津建工公司应向其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防暑降温费及违约补偿的约定,颜某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再次判决驳回了颜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务纠纷律师:实践中,如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时,会以申请事项并非劳动争议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此时,申请人有两种选择:其一,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为由,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二,按照劳务合同纠纷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哪一种处理程序,关键在于从实质上——而非从形式上——把握,当事人之间到底成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就是说,成立何种关系,关键不在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文本的名称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用工协议”,而是在于根据合同具体的内容判断其性质,并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分析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颜某某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之后,选择了第一种处理程序,即按照劳动争议案件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颜某某坚持认为其与天津建工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实际上,颜某某没有第二种选择。从处理程序上说,颜某某可以按照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然而,其要求天津建工公司支付工资、加班费、防暑降温费、违约损失、误餐补助等请求事项,大多建立在成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的。这倒不是说这些项目属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专享的福利待遇,而是说不同法律关系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由此将导向不同的裁判结果。
比如颜某某要求天津建工公司支付防暑降温费,如果双方成立劳动关系,且颜某某符合发放条件的话,天津建工公司是一定要支付的,因为这是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法定津贴。但如果是成立劳务关系的话,就以双方的约定为准了,亦即如果约定了天津建工公司需要向颜某某支付防暑降温费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如果没有约定,就不需要支付。
加班费也是如此。如果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的话,颜某某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或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天津建工公司应当按照颜某某工资150%、200%、300%的标准分别向颜某某支付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和法定休假日加班费,这是《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但如果是成立劳务关系的话,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颜某某很难要求天津建工公司支付加班费。
由此可见,这根本就不是一个简单的选择处理程序的问题,其中涉及到法律关系的认定,涉及到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决定着最终会得出什么样的裁判结果!
作者简介:杨锦浩,劳动法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杨锦浩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纠纷的仲裁、诉讼实务以及法律研究。专业领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竞业限制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等劳动争议以及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及诉讼代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用工关系中人身和财产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协助用人单位梳理用工关系、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和防范用工法律风险,为用人单位评估、设计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裁减人员)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方案;等。
·律师事务所代理劳动争议和劳务纠纷案件的收费标准
根据天津市律师协会《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市场调节价)》(自2016年1月1日生效)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代理劳动争议和劳务纠纷案件,或是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按照下表的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
法律服务类型 |
法律服务费收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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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以及劳务纠纷诉讼案件 |
涉及财产关系 |
标的额 |
收费比例 |
不足3000元 |
按30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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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以下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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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1—100万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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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1—1000万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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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1以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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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财产关系 |
3000元—300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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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非仲裁 法律服务事务 |
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仲裁和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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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按照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仲裁和诉讼案件计件方式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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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时收费标准 |
500元—3000元/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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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服务 |
6万—60万元/年 (经协商可以不受此幅度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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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 |
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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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复杂 的诉讼、仲裁案件 |
可在上述标准5倍以内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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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仲裁案件: (一)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 (二)集团诉讼案件; (三)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四)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 (五)涉外(包括港、澳、台)案件; (六)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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