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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进行劳动仲裁完整的流程

2023-06-28 14:03浏览次数:29902次作者:天津专打劳动仲裁律师所

社会上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认识,即认为劳动仲裁程序是保护劳动者的,仲裁员会帮着劳动者。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在某种程度上说,劳动监察制度倒是有点贴边,因为劳动监察部门就是根据当事人的投诉查处劳动用工领域的违法行为的(通常都是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的投诉经查属实,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就会行使执法权,责令用人单位就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然而,劳动仲裁程序却大不相同。



我们喜欢说劳动者把用人单位给告了,这样的表述本身并没有问题,但往往会传递出这样一种言外之意:劳动者是在维权、为自己伸张正义,用人单位这下麻烦了。换言之,我们把劳动者诉诸劳动仲裁程序寻求权利救济这样一个中性的事件,理解出了对劳动者为褒、对用人单位为贬的意思,甚至潜意识里还可能认为劳动者的请求一定能得到支持。这其实是上述误解的另一种表现,其根源都是对于劳动仲裁程序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理解。


实际上,劳动仲裁程序是法律设置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性程序,它和诉讼程序一样,实行的都是对抗制而非纠问制的审理模式,也就是说,一方诉诸该程序提出主张之后,由另一方进行抗辩,最后由代表国家的中立方作出最终的裁判。这就好比两支球队进行比赛,而法官或者仲裁员只是相当于那位吹哨的裁判,本身不参与角逐,而且还不得与参赛双方有利害关系,只能不偏不倚、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作出裁判。换句话说,如果法官或者仲裁员帮着任何一方,他们也就失去了中立而公正的立场,反倒违规了。同时,既然是和对方进行较量,那么,任何一方也不可能保证己方一定能赢。因为在比赛时,你强大,对方比你更强大,你会输;你弱小,但对方比你更弱小,你能赢。此外,你是否足够重视,付出了多少精力,临场发挥如何,对手是否出现了错误等等,都将影响最终的结果。当然,如果具体比较,进行劳动仲裁和打一场比赛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但也只有把进行劳动仲裁比作打一场比赛来理解,才能真的明白其中之道!


下面,本文就从当事人的角度来总结一下劳动仲裁程序完整的流程。



一、申请


(一)管辖机构


一般情况下,应当向各区(县)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既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可以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


但天津的情况有点特殊。一般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天津的,基本上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在外埠的,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如果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申请人最先递交仲裁申请书的劳动仲裁委管辖。


(二)申请材料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各区劳动仲裁委的掌握是不一样的。比如《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有的不接收申请人打印好的文本,只能按他们的要求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制式样本。除此之外,当事人的主体材料(如身份证件)以及有关的证据都应该准备好,按管辖的劳动仲裁委的要求提交。


二、审查


(一)予以受理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第30条的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1.属于《办案规则》规定的争议范围的: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2.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4.属于本劳动仲裁委管辖范围。


(二)不予受理


如果不符合上述受理条件,劳动仲裁委将对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同时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如果是仲裁申请不属于本劳动仲裁委管辖范围的情形,则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对于劳动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仲裁申请,或者逾期未作出受理或不受理仲裁申请的决定,怎么办?

根据规定,申请人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之后,如果劳动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对于仲裁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就该争议事项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答辩


劳动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答辩书。劳动仲裁委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需要说明的是,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被申请人都是到了正式开庭的时候才进行答辩的。


此外要特别注意的是,下列两个事项,当事人应当在答辩期满前提出,否则答辩期一过,就不能再提或者不予受理了:

(一)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二)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


四、举证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举证期多长以及最后截止日,劳动仲裁委通常会在向当事人送达的有关材料中注明,一般都是截止至正式开庭当天。对此,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都应当特别重视,必须在劳动仲裁委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含举证期限截止日)提交证据,否则就可能会面临证据不被采纳的风险。根据《办案规则》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劳动仲裁委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劳动仲裁委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如果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及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延长期限,劳动仲裁委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增加和变更仲裁请求


在这个阶段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那就是申请人一方如果要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就要另行申请仲裁了。


实践中,有不少申请人喜欢在开庭的时候再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如果只是对请求中主张的金额作一下调整这类的变更,或者增加的仲裁请求并不涉及重大的争议事项,一般没有问题。否则,开庭可能就无法进行下去,或者劳动仲裁委干脆会不受理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这是因为,根据《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于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委既可以决定受理也可以决定不予受理,而一旦决定受理就必须给予被申请人答辩期,除非被申请人一方明确表示放弃。所以,如果被申请人坚持要答辩期,就不太好办了。


五、开庭


(一)开庭通知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拒不到庭


“拒不到庭”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真的没有到庭,另一种则是迟到了很长时间。实践中,通常迟到20或者30分钟,就会视为“拒不到庭”,这以劳动仲裁委送达的《开庭通知书》上载明的权利义务为准。


那么,“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对于申请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关键是,如果是这种情形下撤回仲裁申请的,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也不予受理了;而对于被申请人一方,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三)开庭程序


开庭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1.记录人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仲裁员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

4.庭审调查;

5.举证、质证;

6.辩论;

7.仲裁员进行调解;

8.仲裁员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可以说,开庭是整个劳动仲裁程序最重要的一环。对于申请人而言,通常只有到了正式开庭,才能确定被申请人对于仲裁请求到底是什么意见。如果都表示认可(当然,这种可能性很小),那仲裁员上来就可以直接做调解工作了。如果不认可,申请人就需要围绕着反驳被申请人的主张、支持己方的主张的目标,有针对性地进行下面的庭审活动;而对于被申请人来说,庭审程序系其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进行申辩最重要的环节。一般在被申请人答辩之后,双方的争议焦点基本上就很清楚了。之后仲裁员会围绕着争议焦点进行询问,通常所提问的都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所以,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在回答提问时都不可等闲视之。接下来就是举证、质证环节,一方面,是提供证据支持己方的主张,另一方面,是就对方提供的证据围绕着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质言之,仲裁员认定案件事实,基本上就是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提供的证据以及发表的质证意见来认定的,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些环节也可以说是开庭程序的重中之重。有经验的人会发现,在举证质证环节结束之后,除非做调解工作,要不然仲裁员基本上就是例行公事的态度了,由此也可知庭审调查环节的重要。当然,这并不是说辩论环节不重要,只是相较之下没那么重要而已!


六、裁决



(一)仲裁期限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仲裁委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也就是说,仲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二)对裁决结果不服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用人单位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不能再提起诉讼,只能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裁终局”的范围(天津市适用标准):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数项,单项裁决的数额不超过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其中,“天津市月最低工资”的适用节点应以作出仲裁裁决时的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按集体争议立案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单个劳动者的单项裁决事项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的,适用终局裁决。


七、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一个重视实体正义而不太重视程序正义的司法环境中,程序虽然也能影响结果,但影响毕竟没那么大。只因经常有人会咨询劳动仲裁程序的问题,故而谨就该问题略作总结归纳。事实上,了解了这些流程,距离“会打劳动仲裁”真的还有很遥远的距离。比如,如何提供证据支持己方的主张,以及如何发表质证意见才能起到使仲裁员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认定对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效果,不是了解仲裁程序的流程就能做到或者做好的,而是必须掌握裁判的规则,知道仲裁员是如何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的。如果不懂裁判规则,那也不过是把前文所列的流程从头到尾走一遍下来而已,但却很难获得好的裁判结果!


(文中部分插图来自网络,如涉侵权可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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