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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2022-08-13 17:44浏览次数:26889次作者: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该条第4款的规定,如果是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那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呢?


不签劳动合同,要付双倍工资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其中一倍是劳动报酬,即用人单位是基于劳动者付出的劳动而向劳动者支付的对价;另一倍虽名为工资,但却并非劳动报酬,亦即并非基于劳动者付出的劳动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应对价,而是惩罚性赔偿,即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向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不能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而应适用该条第1款的规定。由此,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然而,司法实践中针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应作为一个整体计算仲裁时效期间,还是应当分开计算,存在较大的争议。而采纳何种意见将直接决定仲裁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并对裁判的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因为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请求是得不到支持的。


举例来说。比如,甲于201611日在A公司入职,A公司始终未与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甲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01621日至201612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假如将201621日至201612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按月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的话,那么仲裁时效期间自201631日(或者发薪日)即已开始计算。为了避免部分请求因超过仲裁时效期间而得不到支持,甲最迟应在2017228日届满一年之前向A公司主张权利,否则部分请求将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但是,假如作为一个整体来计算的话,仲裁时效期间自201711日起才开始计算,也就是说,甲在20171231日前就该事项向A公司主张权利,全部请求均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



正是由于上述争议的问题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有着如此重大的影响,然而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未作出相关规定,故各地有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指导性文件中,一般会有相应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15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这里说明一下,司法指导性文件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严格来讲不能直接作为案件的审理依据。我们也不应称之为规定,因为它不是规定,而是各地法院就法律的规定应如何理解与适用对本辖区法院给出的相应指导性意见,如上述广东省高院、广东省劳动仲裁委的座谈会纪要,还有各地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形成的审理指南等,都属于此类。当然,其中也不乏创设性的“规定”,即很多内容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并未作出相关规定。尽管司法指导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执行的力度往往比正式法律渊源还要高。因此,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作为整体计算仲裁时效期间还是应当分开计算,应当参照当地司法指导性文件中具体的指导意见。而根据上述广东省高院、广东省劳动仲裁委的座谈会纪要,显然采纳的是按月分开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的意见。该条提出了一种简单的计算方法: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以月为单位进行计算,对于在一年以内的二倍工资差额予以支持(未超时效),而对于未在一年以内的则不予支持(超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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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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