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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旷工为由解除聘用合同合法吗|天津人事争议律师

2018-01-27 17:45浏览次数:20149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天津人事争议律师解析:事业单位以旷工为由与其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是否合法?


【典型案例】


2012216日,天津某职业学院与张xx签订《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2216日至2017215日,张xx的岗位为专职教师。2014526日,双方协商同意,张xx的岗位调整至外语教学部担任专职教师。2016825日,双方协商张xx的岗位调整至科研处职员。20161025日,天津某职业学院向张xx出具《岗位调配单》,将张xx的工作岗位调整至外语教学部,担任专任教师,并注明:“请您持岗位调配单按期到调配后的部门岗位报到,并于3日内携带本人合同到干部人事处做变更。”张xx接到该《岗位调配单》后,未携带《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到干部人事处做变更。20161025日至20161120日,张xx未到岗。20161120日,天津某职业学院向张xx发出解除聘用合同的通知,内容为:“由于张xx20161025日至20161120日期间连续旷工,故于20161121日起,解除聘用合同关系。”张xx20161122日收到该通知。20161227日,张xx以天津某职业学院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诉至法院,要求天津某职业学院支付违法解除聘用合同的赔偿金等。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张xx在接到天津某职业学院于20161025日出具的《岗位调配单》后,未按照该《岗位调配单》中注明的事项持岗位调配单按期到调配后的部门岗位报到,并于3日内携带本人合同到干部人事处做变更。庭审中,张xx称其已持《岗位调配单》到外语教学部报到,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且亦未携《聘用合同书》到干部人事处做变更。张xx在未完成岗位变更手续的情况下,20161025日至20161120日未到岗工作,天津某职业学院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本案中,张xx20161025日至20161120日期间连续旷工已超过15个工作日,天津某职业学院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不应当向张xx支付违法解除聘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评析】


天津人事争议律师: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六百五十二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另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的证据规则,亦即作为提出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有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2008年修订)第六条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程序性规定,在人事争议案件中是否适用?司法实践中多持否定态度,认为这是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的特殊规定,对于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并不适用。不过,中共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印发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2011年修订)中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作出解除人事关系和不同意工作人员要求辞职或终止聘任()合同引发的人事争议,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由此可见,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引发的人事争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里的举证证明责任实际上包括三部分内容:其一,应当提供单方解除人事关系的法律依据。当然,这里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作宽泛的理解,不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政策等。甚至连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特别约定,也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单方解除人事关系的依据;其二,应当证明单方解除人事关系的事实依据,即工作人员事实上存在可以单方解除人事关系的相应情形;其三,应当证明作出解除人事关系的决定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裁判不一。(详见《处理决定未送达本人是否合法有效》)


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张xx已按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持《岗位调配单》到外语教学部报到以及按要求携《聘用合同书》到干部人事处做变更,更为关键的是,在20161025日至20161120日期间,张xx实际未到岗工作,而且不能就此作出合理的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张xx就其不到岗工作不能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且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天津某职业学院就有权对张xx按照旷工处理,进而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单方解除与张xx的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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