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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争议事项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看看劳动法律师的专业解析!

2022-07-02 11:28浏览次数:15242次作者:深圳劳动争议律师

深圳劳动法律师专业解析哪些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劳动争议”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法律术语。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这条规定看似简单,其实信息量很大。

 

第一,必须是劳动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如果是中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用人单位”(包括港、澳、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则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从而也就不属于中国境内的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有人可能会说,这不是废话吗!但这还真不是废话。我曾经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件,一家深圳的企业,在香港和海外都有关联企业。后来一名在海外招聘并一直在海外项目上工作多年的中国籍员工在深圳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首先涉及到,如果该员工是与深圳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那深圳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件没有问题;但如果该员工是受雇于香港的关联公司或者海外的关联公司,则深圳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件就有问题了,理应驳回。



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必须成立劳动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的——比如,自然人作为雇主(接受劳务者)招雇提供劳务者,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后再就业,等等——,即便发生用工纠纷,也不属于劳动争议。司法实践当中,上述列举的三种情形,一般都按照劳务纠纷(或称劳务合同纠纷)处理,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之诉,而不能作为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又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退休返聘人员


第三,必须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列举的争议范围(当然,第6项是兜底性规定)。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也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所有争议都属于劳动争议,而是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除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列举的5种情形以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1条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9.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10.用人单位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

11.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求追究劳动者违约责任;

1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其造成损害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13.劳动者自行向社保部门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自行补缴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2条、《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深劳人仲委〔20141号)第5条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的相关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7.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满50周岁,用人单位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办理退休手续时,女职工以从事(或受聘)管理岗位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劳动(聘用)合同至55周岁的纠纷;

8.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

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

10.劳动者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以及在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待遇而产生的争议;

11.筹办单位发起人是自然人,筹办未成功的,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争议;

12.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

1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

14.劳动者要求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纠正的;

15.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产生的争议,劳动者对代扣代缴的税款金额有异议,但用人单位已举证证明代扣代缴的税款已缴交给税务机关的;

16.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其在职期间社会保险费。


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


如上所述,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既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般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还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如果不属于劳动争议,而是属于劳务合同纠纷的话,那当事人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基本上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了。然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差别是非常大的。一是案件受理费方面,首先,劳动争议仲裁是不收费的。其次,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一律只收10元,而受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则是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比例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的。二是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劳动争议案件中明显是对劳动者有利的,而在劳务合同纠纷之诉当中,则基本上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详见《劳务纠纷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有何不同》。不难看出,属不属于“劳动争议”,对于“打工人”维权来说,影响真的很大!


(文中插图来自互联网。如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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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

所在地区:深圳-福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工伤赔偿纠纷、用工侵权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竞业限制纠纷、商业秘密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10+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咨询电话:198-4265-1889(免费咨询)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华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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