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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能不能禁止劳动者从事与用人单位关联企业相竞争的活动

2017-10-02 15:33浏览次数:16432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天津劳动法律师解析:竞业限制能否及于劳动者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关联企业相竞争的活动?比如,能否约定劳动者不得到与用人单位的关联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或者约定劳动者新就职的用人单位的关联企业,不得与原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之间有竞争关系?


【典型案例】


2011127日,魏xx入职百度在线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百度在线公司与魏xx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期限为在职期间及劳动合同解除后一年内。该协议载明:甲方百度在线公司,乙方魏xx。竞争对手,指与甲方和/或其关联公司从事竞争业务的经营组织。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或控制或参股Google、雅虎、腾讯、阿里巴巴等和/或其他从事互联网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搜索、门户网站、C2C业务、即时通讯等)、IT和通讯类业务的经营组织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中的员工离职后直接或间接以持股或其他方式设立或控制的从事互联网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搜索、门户网站、C2C业务、即时通讯等)、IT和通讯类业务的公司也视为甲方的“竞争对手”。甲方的关联公司,指Baidu.comIncBaiduHoldingsLtd、百度在线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中国)有限公司、百度株式会社(日本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付宝科技有限公司及前述公司的所有分公司及子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等。具体到竞争对手的关联公司,还应包括该竞争对手的任何一位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正副总经理、监事以股东或董事或监事或法定代表人身份任职或被以专兼职方式聘用的其他经营组织。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其任职于甲方期间及离职后1年内,不得在从事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业务的任何竞争对手或该竞争对手的关联公司处,接受或取得任何权益和/或职位,或向任何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的竞争对手或该竞争对手的关联公司提供任何咨询服务或其他协助。


2013719日,百度在线公司、魏xx解除劳动关系。


20138月起,北京协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魏xx缴纳社会保险。


百度在线公司以要求魏xx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和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后魏xx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无需向百度在线公司返还经济补偿金和支付违约金。


百度在线公司主张,北京协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系高德软件有限公司,高德软件有限公司经营高德地图业务,而百度在线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是百度地图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魏xx在北京协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职的行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


xx主张,高德软件有限公司是否经营高德地图业务,其不清楚。百度在线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出资关系上存在关联关系,在业务上没有关联关系,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是否经营百度地图,其不清楚。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鉴于百度在线公司所从事产业的特殊性,百度在线公司与魏xx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所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关于魏xx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从本案查明的情况看,百度在线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百度地图业务,而魏xx入职的北京协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高德软件有限公司经营高德地图,魏xx入职北京协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二审法院:本案魏xx与百度在线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限制适用范围、期限等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百度在线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百度地图业务,而魏xx入职的北京协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高德软件有限公司经营高德地图,魏xx入职北京协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同时还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基于相互信任而建立,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亦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正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随着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难以再基于忠实义务而对劳动者提出竞业限制的要求,毕竟自主择业系劳动者的权利。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必须经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明确达成竞业限制的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要求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定期限内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同时,基于竞业限制是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事先预防的性质,决定了竞业限制必须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且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主体地位并不平等,双方并非在完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竞业限制的约定,因此,法律必须作出强制性规定,以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滥用竞业限制制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等事项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且规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是指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由此可见,首先,劳动者是向原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而不应包括原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其次,法律规定的“有竞争关系”,是针对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新任职的用人单位而言,而不应包括原用人单位的关联企业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的关联企业之间或者原用人单位的关联企业与新用人单位的关联企业之间;最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方式,是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不得自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产品、从事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不包括禁止劳动者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关联企业相竞争的活动。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劳动关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联企业不存在用工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对用人单位的关联企业很难说也负有忠实义务;劳动者知悉或者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对用人单位负保密义务,若知悉或者掌握用人单位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则是按照民事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关联企业履行保密义务。总的来说,用人单位的关联企业与用人单位之间虽存在关联关系,却是各自独立的用工主体,然而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却仅限于该关系对应的特定主体,而不能及于关系以外的其他主体。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是劳动者不得到与用人单位关联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新就职的用人单位的关联企业,不得与原用人单位的关联企业有竞争关系,应认定该约定的内容超出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的范围,故本案中法院认定百度在线公司与魏xx该有关约定合法有效,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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