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劳动法免费咨询热线 : 198-4265-1889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

2017-10-02 15:29浏览次数:19023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天津劳动法律师解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还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对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法律只规定下限而未规定上限,亦即在不低于法律规定最低标准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不得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同时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职期间按月支付竞业禁止津贴,不能免除或者减少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以后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义务


【案例一】


20051012日,赵xx与天津翔悦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作为补偿,天津翔悦公司在赵xx工作期间按月向其支付竞业禁止津贴50元,后调整为100元。20141016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41118日,赵xx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自20141017日至2016916日天津翔悦公司每月支付赵xx竞业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金1680元。天津翔悦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向赵xx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5128日,天津翔悦公司向赵xx邮寄《解除竞业禁止协议通知书》,通知自即日起与赵xx解除《竞业禁止协议》。


【法院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解除后,天津翔悦公司在竞业禁止期间应当向赵xx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天津翔悦公司于2015128日向赵xx邮寄《解除竞业禁止协议通知书》,通知自即日起与赵xx解除《竞业禁止协议》。天津翔悦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竞业禁止协议》享有单方解除权,该《竞业禁止协议》自通知到达赵xx之日起解除,但天津翔悦公司应向赵xx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每月数额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判决结果:天津翔悦公司支付赵xx20141017日—2015128日竞业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金5657.93元,以及额外支付赵xx解除《竞业禁止协议》的经济补偿金5040元。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从上述判决结果可以看出,法院在判令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时,并没有扣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就职期间每月发放的竞业禁止津贴。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以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由用人单位按月给付劳动者。这样规定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强势地位逃避给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义务。


二、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月平均应发工资


【案例二】


2010101日,天津仪诺万公司与林xx签订《聘用合同》,其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2013327日,天津仪诺万公司向林xx发出了终止雇佣关系的书面通知。后林x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津仪诺万公司每月按32370元支付自2013328日起至2014327日止共计12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388440元。后天津仪诺万公司与林xx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本院认定林xx工资标准为税前75000元,涉及工资问题当以此标准支付。至于竞业限制补偿标准,林xx主张按其工资标准30%赔偿,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对此本院认为,林xx上述标准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本院酌情予以确认。天津仪诺万公司应给付林xx20134月至20131016日竞业禁止补偿146250元,其中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由天津仪诺万公司代扣代缴。


【律师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由于法律并未进一步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具体如何确定,故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一般认为,该月平均工资应为劳动者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且应发工资一般是指税前工资。另外,用人单位每月给付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达到缴税标准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案经济补偿的计算过程为:75000元×30%×6个月+75000元×30%×(15日÷30日)=146250元。


三、计算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包括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奖金


【案例三】


在职期间,张xx与华润雪花啤酒天津分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201410月份,张xx与华润雪花啤酒天津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此后该公司按照张xx年薪13万元的标准每月向张xx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3250元。另外,20131010日,华润雪花啤酒天津分公司向张xx发放208000元,该款项系张xx20129月至20139月的奖金;2014927日,华润雪花啤酒天津分公司向张xx发放18万元,该款项系张xx20139月至20149月的奖金。后张xx要求华润雪花啤酒天津分公司按照上述两笔奖金折算支付20141215日至20151115日竞业限制补偿差额116400元。


华润雪花啤酒天津分公司认可两笔奖金的发放情况,但认为这是对张xx上一年度工作情况的奖励,属于红包性质,月薪应以按月发放为标准,上述两笔款项不应计算在竞业限制补偿基数之内。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xx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显示,华润雪花啤酒天津分公司曾于201492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xx发放180000元,张xx自述该笔款项系20139月至20149月的奖金,依据《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该笔奖金应计入张xx工资总额之内,华润雪花啤酒天津分公司应补发张xx竞业限制补偿金54000元。张xx自述发放的208000元是20129月至20139月奖金,该笔奖金不属于张xx、华润雪花啤酒天津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期间内的奖金收入,张xx主张将其纳入竞业限制补偿金计算基数,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华润雪花啤酒天津分公司主张“月薪”仅指按月发放的工资,180000元不能计入竞业限制补偿金计算基数,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四、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如案例一中,赵xx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191.82元,按30%计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1680元的标准,故天津翔悦公司应按每月1680元的标准向赵xx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五、计算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法律并未规定上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计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设置了上限,即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不得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但却并未对计算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规定上限。如案例二中,2012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72元,三倍为11616元,林xx每月75000元的工资标准以及按30%计算即22500元,均高于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


 

相关推荐

    7次

    © 2021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17004715号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714